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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丹热风及激光焊接系统产品及服务销售合同通用条款

1.    总则
1-1 本热风及激光焊接系统产品及服务销售合同通用条款(以下称“通用条款”)适用于莱丹塑料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丹”)及其关联公司的各类焊接系统产品和/或服务(以下简称“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和供应。各类产品包括激光焊接系统、热风焊接系统及其他莱丹可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通用条款就适用范围作出特别约定的条款仅适用于所约定的特定产品。本通用条款与莱丹出具的“订单确认书”共同构成约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销售合同。
1-2 买方通过询价函、订单以及其他形式单方提出的采购条件、要求或权利保留均对莱丹无约束力。莱丹交付产品或未明确拒绝不可视为对前述采购条件、要求或权利保留的默示同意或接受。任何情况下订单确认书和本通用条款产生冲突的,本通用条款应优先适用。
1-3 非经莱丹或其专项授权代表的书面确认,莱丹管理人员、雇员、代表和/或代理人就双方销售合同的执行以及履行做出的口头声明和同意均对莱丹无约束力
1-4 莱丹有权定期对本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及更新。修改及更新后的通用条款一经莱丹通知买方,即适用于双方的所有交易。
1-5 对本通用条款的任何修改及补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6 本合同涉及的买方包括莱丹的经销商、分销商及终端用户。如经/分销商协议与本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经/分销商协议约定为准。
1-7 本通用条款中所称书面形式为各类纸质文书、图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各种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 本通用条款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无效条款所涉双方之权利义务,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协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确定。
1-9 本通用条款以中、英文书就,如中英文版本不一致,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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